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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寄存的几个法律问题

2022-04-06 热度:810 ℃

  档案寄存工作是档案馆中涉及法律内容最多的一种档案活动。随着档案寄存工作的开展和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档案寄存工作的争议将成为档案馆首当其冲的争议问题和热点。因此,档案寄存中的法律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收存和提供利用向题

  档案寄存是一个具有《合同法》民事法律效力的档案保管、利用活动过程。因为,他是在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下成立的“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关系,而合同(契约)关系正是民法调整的重要关系之一。因而,要想搞好档案寄存工作必须熟悉和了解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并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进行"

  1、《合同法》第368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 既是证明寄存合同关系成立,又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便于以后管理活动开屐的依据。它与《档案馆工作通则》中所规定的“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的“以示负责”含义看上去相似,但有所不同,前者比后者内容更详细,责任更明确。

  保管凭证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应列明档案寄存的名称,数量、种类、载体形式,品质程度、排架长度、形成时间、保管文式、保管场所、寄存期限等内容,还应对利用范围(对象)、保密要求、报酬数额与支付方式等作出约定。否则在以后的保管和利用活动中则会出现困惑,一旦发生争议,解决起来是很棘手的。

  2、档案寄存一般是指非国家所右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在不放弃对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前提下,自愿将档案存放在档案部门保管。当然,在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以外的国有档案,由于某些原因,自愿将部分(或全部)档案寄存于某国家档案馆的,也应视为档案寄存。但是,《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国家所有的档案即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无论是单位撤消,或是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都应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而不可作为档案寄存收存。

  3、档案寄存作为一种档案保管合同关系,必须严格遵循《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档案所有者的档案是否寄存,寄存于某个档案馆,完全取决于档案所有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制档案所有者。档案馆开展档案寄存工作,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把档案寄存的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档案馆的条件寄交给档案所有者,取得信任,并以一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与档案所有者合理协商进行收存。《档案法》第16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措施”的规定,不可成为档案寄存的依据。“代为保管”与档案寄存的概念不同,二者不可混淆。

  4、虽然档案寄存是一种保管合同关系,但《合同法》 第374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第三人使用保管物”的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档案寄存。因为,档案是一种原始信息,除为本人、家庭或自身组织所利用外,更大的价值是社会共享,发挥它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这是它与其他任何社会寄存物所不同的一个特点。也就是说,档案馆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档案寄存的历史价值和社会价值,使之有效地为社会服务。当然,具有隐私性,知识产权问题或需要保密的档案,必须恪守约定,严肃对待,不可构成侵权行为。

  二、保护隐祜问题

  从档案寄存实际来看,相当部分是私人档案。私人档案中许多都涉及个人隐私,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档案利用与隐私保护同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范畴。《档案法》第21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岀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等,都是适用于档案寄存中隠私问题保护的。对此,档案所有人应对所寄存档案中涉及个人隐私或需要保密的,予以事先声明。档案馆应在接收寄存时,告知档案所有人保护隐私问题的权利与档案所有者作出约定,并在保管、利用等活动中严格履行义务,合理行使权力,正确处理好档案寄存査阅利用与保护隐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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